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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铁霸座男女”,聊聊中国医疗黑名单制度

发布:2018-09-25 11:29:30 | 查看:

摘要:2018年9月20日,在永州到深圳北的G6078次列车上,一女子拿着过道位置的车票,强行坐在靠窗位置,并拒绝出示身份证。乘警与这位女乘客反复沟通,女乘客就是不肯让座。

 

2018年9月20日,在永州到深圳北的G6078次列车上,一女子拿着过道位置的车票,强行坐在靠窗位置,并拒绝出示身份证。乘警与这位女乘客反复沟通,女乘客就是不肯让座。

 

这种无理取闹、撒泼的能力的也真是无人可及。

 

这样让我们很快联想到前阵子网上更为火爆的“高铁霸座男”。2018年8月21日,在从济南西站开往北京的G334次高速动车组列车上,一男子霸占别人的座位还对前来劝阻的乘务员各种胡搅蛮缠,视频发到网上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慨。 8月24日,从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公司获悉,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包括普通旅客列车与动车组列车)。8月31日,高铁霸座男真坐轮椅还喊龙哥推车,被讽无耻新高度。对于这种完全不知羞耻、不守规矩、挑战公共秩序的人,对待的结果可想而知——2018年9月3日的消息显示,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布的8月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高铁“霸座男”赫然在列,被限制乘坐所有火车席别。

 

从此,“霸座男”被完全列入铁路交通的“黑名单”!

 

“黑名单”的由来和作用

 

黑名单”一词来源于英国著名的牛津和剑桥等大学。在中世纪这些学校规定对于犯有不端行 为的学生。将其姓名、行为列案记录在黑皮书上,谁的名字上了黑皮书,即使不是臭名昭著,也会使人在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继而,各行各业都兴起了黑皮书,不少工厂老板把参加工会的人的名字列在“不予雇佣”栏下,黑名单在工厂主和商店老板之间传来传去。“黑名单”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1. “黑名单”所针对的对象在外部表现上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在内在特征上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 利益或企业利益的行为。

     

  2. “黑名单”针对的行为在情节上具有危害性。通过“黑名单”予以曝光或者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或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或者企业利益,使“黑名单”的设立成为必要。

     

  3. “黑名单的作用是对企业个行为的限制或者信用的贬损。“黑名单”通过对违法、违规当事人信用的贬损和行为能力的一定限制,对其和社会公众起到震慑教育作用,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种有效手段。

 

医疗系统,患者“黑名单”为何迟迟没有建立?

 

最近几年伤医、辱医事件的频率和性质,应该是国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医疗工作者都在不停地想社会各界呼吁,为医护人员创造一个更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希望将那些有严重伤医、医闹等恶劣行径、违法违规的患者及其家属,列入相应的黑名单。其中又不时会听到呼吁“拒诊”的声音:一些同仁把拒诊视作对医院暴力的一种有效惩罚措施。30.jpeg

 

但是呼吁这么久,黑名单制度却迟迟未见有启动之意?

 

如前文高铁霸座男,公然挑战公共秩序,直接被铁路系统纳入黑名单,包括很多航空公司对某些无理取闹的乘客亦是如此。前阵子和好友聊天,他因上大学的时候因启用了信用卡,有一张卡有几元忘记还款,现在他根本无法贷款买房,因为征信问题直接被银行系统纳入了“黑名单”。

 

为何其他系统就这么霸气!医疗系统“黑名单”制度就这么“怂”?

 

国家政府不可能没意识到这个问题,之所以难操作,主要是因为建立患者“黑名单”,这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患者的“健康权”。

 

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称为“道德权利 ”。无论道德权利还是法定权利都是普遍权利,道德权利是法定权利的依据,并往往纳入宪法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根据国内一些学者的观点,人权具有三个方面的涵义: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而健康权却正符合这三个属性。健康权是与生俱来的,须臾不可离开的权利、不可以变更、转让、放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拥有健康是公民享有和实现一切权利的基础。

 

可以说健康权是人类最最基本的权利。试想一位被纳入“黑名单”的患者前来就诊,急需要抢救,却被任何一家医院断然拒之门外,于情于理似乎都说不过去,更何况在监狱里的罪犯都享有最基本的健康权利。

 

而且,高铁霸座男没了权利使用铁路系统,他出行可以选择大巴或者飞机;我好友不能贷款买房,他只能委屈地使用全额付款买房;这些毕竟还有其他备选方案可实施,而且关于衣食住行的基本权利,远远不能跟一个人的健康相提并论。

 

一位患者身陷病情危重,只有分秒必争的实施抢救,毫无其他路可选,不然真是死路一条。不然,列入黑名单的患者相当于剥夺了他的健康权,毫不客气得说是判了他的“死缓”,任何一个稍微严重疾病来临,可能就是他死刑的执行日期。

 

所以在国内,只能病人选医生,医生是无权拒绝病人的,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医德医风,抑或社会舆论,都让医生没有选择的余地。无论医生处在何种情况、哪怕是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答案也只有一个——无权拒绝患者!

 

关于“黑名单”制度建立:医学从来不具有惩罚的功能或权利

 

我曾看到一篇文章,觉得关于“黑名单”制度的建设,我想这是最好的解释。

 

来自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杨震,他说医学从来不具有惩罚的功能或权利。“黑名单”制度设计的实质,是政府在原有法律处罚的层面上,进一步特定地增加对“非法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的处罚。那么这样做是否可以取得明显效果呢?纵观国内各行各业“黑名单”的发展史便会发现,其实“黑名单”制度并不完善,在决定主体、评判标准、法律支撑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在执行方面亦是困难重重。

 

一般而言,“黑名单”制度是在法律或市场失灵、社会诚信氛围较差的情况下产生的。这常常是一种无奈之举,一种过渡性产物,而非“好上加好”的先进管理经验。所以,效果不容乐观。很多发达国家在应对医院暴力方面并未实施“黑名单”式的“法律外附加惩罚”的管理模式,亦未出现此起彼伏的拒诊声浪。对于伤医事件,他们采取的是更为直接和果敢的法治措施:法律严厉、执法严格。应对医院暴力,我们不应在罪与罚上继续困惑和不作为,而是应让法法治硬起来。

 

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并且医院安全管理到位,对潜在的伤医者产生震慑,医务人员的安全才会有保障

 

当然我们或许可以建立一个类似黑名单制度的其他监督系统,可以把有过恶劣医闹行径的患者或家属记录在一个名单内,全国医生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到这个名单。其一我们医生自己看到这类患者,提到警醒作用,面对这些潜在危险分子更加小心谨慎。其二针对这类患者,有网友就提出一些处理措施,如果经核实是医闹,可以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一次,停止使用医保卡住院治疗,可以设定时间,半年,一年,几年不等。这样医闹可以看病,但是要付出高处别人很多的治疗费用。这样可以限制各种性质的医闹。在不侵犯患者健康权的前提下,但又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http://m.haiwainet.cn/middle/3541083/2018/0824/content_31382419_1.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2.https://news.sina.cn/sh/2018-08-31/detail-ihinpmnq4808107.d.html?from=wap

3.刁伟民 《航空旅客“黑名单”的法律分析》 各科转轮

4.岳远富 《论公民健康权的基本责任》 中国医学伦理

5.医学论坛 《能不能拒诊 医生怎么看》健康报

 

文章转自医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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