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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伤害超八成发生在与保姆独处时

发布:2018-02-26 15:38:22 | 查看:

摘要:婴幼儿伤害事故超八成发生在与保姆独处期间。其中众多保姆责任心不够,缺乏专业护理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弄伤婴幼儿后怕担责还会进行隐瞒。专家建议,看护婴幼儿的月嫂必须接受专业培训,通过母婴护理师考核,持证上岗。

婴幼儿伤害超八成发生在与保姆独处时

 

北京市二中院于昨天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婴幼儿伤害事故超八成发生在与保姆独处期间。其中众多保姆责任心不够,缺乏专业护理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弄伤婴幼儿后怕担责还会进行隐瞒。专家建议,政府应加大对月嫂行业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出台文件规定看护婴幼儿的月嫂必须接受专业培训,通过母婴护理师考核,持证上岗。

 

二中院结合典型案例总结案件特点和发生原因,分别对家长、保姆、家政公司及保险公司作出提示和建议。

 

婴儿头被撞骨折保姆隐瞒误治疗

 

保姆于某独自在家照顾4个月大的男婴小贝时,不慎将小贝头部撞到五屉柜柜角。事发后于某怕担责隐瞒了此事。3天后,小贝父母因发现孩子常哭闹、不爱吃奶、精神状态也不好,仔细检查后发现小贝头部肿胀,即刻带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小贝左侧顶骨骨折,左顶部头皮血肿,左顶部硬膜外及硬膜下出血。此时,于某才向雇主道出实情。小贝父母四处求医,得到的答复均是小贝因此次头部的外力创伤,不排除相关不良后果及后遗症的发生。小贝家长认为,于某为逃避责任而置孩子的安危于不顾,以至于孩子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遂起诉要求家政公司和保姆赔偿3.1万余元。

 

法院认为,于某在看护小贝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孩子头部撞到五屉柜柜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某是家政公司员工,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法院判决家政公司赔偿小贝2.5万余元。

 

月嫂强喂幼儿水导致吸入性肺炎

 

小明的父母称,小明出生后第4天,月嫂王某就到家里护理。小明一直喝配方奶粉,由王某负责喂奶喂水。王某机械地坚持每三小时喂奶原则,喂奶前给小明喂水,并多次给小明强行灌水,致小明产生腹胀、呼吸困难、口吐沫、口唇发干、呛咳等一系列症状。小明出生第15天时呼吸非常急促,脸色非常不好,两天后,王某自行要求离开。新来的月嫂见到小明的状况建议家长立即送医。小明最终被诊断为新生儿吸入性肺炎,住院治疗12天。小明的父母起诉家政公司索赔2万余元。

 

开庭时,王某称其喂水和喂奶的量、次数及方式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法院认为,根据病理资料等证据,可以得出小明患吸入性肺炎与喂养之间存在一定关联。王某负有妥善喂养、维护小明健康的义务,应承担适当责任。由于王某是职务行为,由家政公司对外担责。法院同时指出,小明母亲亦负有妥当喂养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家政公司赔偿3800余元。

 

弄伤孩子不承认保姆判赔5700元

 

保姆张某在家独自照顾3个多月大的女婴小玲时,抱着孩子玩“举高高”的游戏,不慎使小玲脚部受伤。小玲的外婆晚上回家发现孩子右脚脚踝和小腿有点肿,当晚将孩子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小玲为右胫骨骨折。事后家长起诉家政公司索赔31.6万余元。

 

家政公司和张某拒不承认曾摔伤小玲,称是小玲的父亲用力握孩子的腿造成的骨折。但在小玲家长提供的与张某的谈话录音中,张某承认事发当日对小玲有托举行为,之后小玲脚部确有不适。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对小玲的托举行为与小玲右胫骨骨折有因果关系,家政公司应进行赔偿。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为5700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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