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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六中两名初中女学生午休时在课室掰手腕,其中一方竟意外被掰至骨折。受伤女生的家属认为学校以及致人受伤的女生要对事件承担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禅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事件:
女同学掰手腕一方骨折
去年4月26日,佛山六中初三女学生玲玲的左手意外受伤,其爸爸池先生接到佛山六中老师的电话后,赶至学校,将其送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肱骨下段骨折。近一年后,玲玲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池先生认定,玲玲是在佛山六中田径场进行体育锻炼比赛时,与同班的女同学小琪发生身体接触,继而受伤的。在他想来,佛山六中应该对事件负责,而小琪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池先生一家向双方索赔12万余元。
事情闹到禅城法院。法院审理时发现,玲玲受伤的事实与池先生所称有出入。该院查明,当日,玲玲是在课室内和小琪玩掰手腕游戏时受伤的,事发时间是午休时间。
判决:
学校无需担责
法庭上,佛山六中辩称,校方在事件中并不负有责任。理由有二:第一,该校在日常教学中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制定了相关安全规定;第二,事发后,学校老师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通知家长,并派出学生陪同玲玲一同到医院就诊。
该校的上述答辩理由为禅城法院所认定。最终,法院认定佛山六中不需对事件负责。
禅城法院还指出,事件的发生系同学之间玩耍时发生的意外,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法律规定,小琪应该与玲玲分担50%的损失。
最终,禅城法院一审判决小琪的家长赔偿玲玲4万余元。目前,判决书已经送达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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