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女子谢某明知身患艾滋,仍然在其经营的发廊内卖淫而被公安查获,近日法院以传播性病最,宣判其获一年有期徒刑。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病在我国今年有上升趋势,其中卖淫嫖娼等性传播途径的泛滥是一个重要原因。
2014年9月22日下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谢某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传播性病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息诉服判,且不上诉。
谢某于2009年已经确诊为艾滋病,在2014年6月17日晚上11时许,谢某在位于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其经营的发廊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男子杨某卖淫,后被公安人员查获。被查获后,谢某对其卖淫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法官遂依照该条规定做出了如上判决。
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肃禁止的行为,传播性病在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的同时,也危害了社会治安治理秩序。或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明治身染性病,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艾滋女卖淫不戴套,被判传播性病罪”、“男子患艾滋后还去嫖娼,涉嫌犯下传播性病罪”、“足疗店女服务员身患梅毒卖淫以传播性病罪获刑”......明知自己有性病,故意去嫖娼或卖淫的人大有人在,这种人不但是身体有病,而且心灵也病了,虽然自己染上性病是不幸的,但是故意把这种不幸再传给他人,难道就能减轻自己的不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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