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自杀事件频发,对此人们已经见怪不怪了。但是,为何会出现“网友相约自杀”的时间呢?“网友相约自杀”的责任究竟又该由谁承担呢,是他本人还是或网站?“网友相约自杀”又让你想到了什么?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北京昌平区一名男子与网友“相约自杀”,虽经其他多名网友规劝,但仍未能阻止悲剧发生。其中相约自杀者和网站,分别该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相约自杀者”来说,他帮助、诱导、甚至唆使自杀者积极追求致人死亡的后果,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0年,美国警方曾对一名长期在网络聊天室“相约”他人自杀的男子,以“谋杀”罪名进行指控。我国法院也曾在2010年对发生在丽水的类似案件,做出相约者承担民事赔偿的判决。
而网站在“相约自杀”中扮演着传递信息平台的角色,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从美国法院审理“死亡聊天室”等案件来看,并没有将网站作为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主要理由在于强调网络平台的中立性,不能要求网站对数以亿计的信息,具有事先审查的义务。
在我国前两年的“QQ相约自杀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看法并不一致,前者认为网站对“自杀”这类有害信息的传播具有一定可责性,后者观点与美国法院相似,并不认为网站在任何有害信息传播中都要负责,只有没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之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两者比较,二审法院的观点或许更为可取。网站作为公共信息传播平台,本身具有技术上的中立性,如果让商业网站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只要存在有害信息就要担责的话,那么,网站为了免责将会设置大量“屏蔽词”,甚至取消大多数交流平台,这样势必会影响网络表达自由。
不过,这并不是说网站在这类事件中就可以完全置身度外,至少还要承担几方面责任。比如,按照《侵权责任法》36条第2款的规定,网站在得到“相约自杀”这类有害信息通知之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害发生;网站需要加强对类似于“贴吧”、“聊天群”、“微博”等公共信息交流空间的初步审核。对于直接以违法信息命名的“吧”、“群”等,应该定时清理并设置关键词予以屏蔽,避免此类有害信息的集中传播;此外,网站对一些短时间内点击量超高的“发烧帖”,应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承担事先审核的义务。
网络“相约自杀”的出现,更加凸现出“自杀”已经成为社会问题,在明晰法律责任的同时,仍要强调网民和网站的社会责任,强调建设“人人关爱”的网络人文环境,才能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欲了解更多知识,推荐阅读:自杀者的5种心理动机